员工入职管理中常遇的八个法律问题问答

时间:2023-09-21 03:50:52编辑:小杰

一、问:新入职员工是否需要填写入职申请表?若员工虚假的填写个人履历情况,公司该如何处理?

答:建议新入职员工填写入职申请表,在入职申请表中可体现员工的个人各项信息,便于企业了解员工的个人情况。若员工虚假填写个人的履历情况,建议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完善相应的条款,规定:虚假填写个人信息及个人履历的行为属于不诚信的行为,企业对于不诚信的行为采取零容忍,一旦发现将视为严重违纪的行为,企业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。

二、问:试用期是否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?

答:试用期属于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,在试用期间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。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,劳动者以此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则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。

三、问:员工要求公司不给自己缴纳社保,公司可否这样做?这样做会有风险吗?

答:企业不可以这样做。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,即使员工在职时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,离职时员工还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投诉的方式要求公司补缴。在这种情况下,企业最好要求员工写下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,避免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提出离职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风险。

四、问:前离职的员工重新应聘到公司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?

答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因此重新返聘公司离职员工是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的。

五、问:员工入职一个月之后,企业未与员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,企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?

答:企业未与员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,企业则必须承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。

六、问:员工入职后,企业要求与员工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,员工不愿意签署,入职超过一个月,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?企业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?

答: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,因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,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《实施条例》”)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“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”的情况;企业应当注意保留员工不愿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,包括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的通知、电话录音、电子邮件等,避免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。

七、问: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、非常规性的奖金?

答:不包含。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,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。如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,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、非常规性奖金、福利性、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。

八、问:签署三年的劳动合同,是否可以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?

答:可以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,只要不超过六个月,法律均是允许的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: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——该条中的不满三年,不包含三年的本数。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: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——该条中的三年以上,包含三年的本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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